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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陈**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粤010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5
  •  
  • 【案例概要】

    原告许**、陈**、许**与被告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陈**、许**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陈**、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房的房产实际归三原告共同共有;2.被告协助将原、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房(下称“涉案房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三原告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许**与陈**为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一女即原告许**(曾**:许**)原告许**与被告许**是兄弟关系,原告许**在家排行第三,被告许**排行第六2004年5月14日,原告许**向广州南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号**房的房产,面积148.36㎡,认购价为1190744元,其中定金2万元,首期楼款(10%)119074元(含定金),其他款项(90%)1071670元详见付款方式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原告许**支付了该2万元给开发商2004年6月13日,原告许**支付了部分首期款95526元考虑到原告许**留学加拿大的费用较为昂贵,原告许**和陈**、许**商议如何贷款事宜,大家一致认为选择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较为划算,但原告许**向银行了解到其岁数太大、距离退休不到20年,许**还未开始缴纳公积金,不能进行公积金贷款,所以原告许**就和六弟许**沟通,借用六弟许**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公积金贷款,但实际所有按揭还款不用许**出钱,均由许**负责,许**同意帮这个忙,用其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将其建行存折交付给原告许**对于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是购房人才可以顺利获批的安排,被告许**也予以同意2004年8月6日,原告许**、陈**、许**与广州南岳房...(本文书还有76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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