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收的天然气用户安装安全装置费用248250元,并自2022年7月21日起,以248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为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安全保护装置加装施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在承接施工任务范围内,根据乙方的承接能力表现与施工进度向乙方分派安装任务;工期遵守燃气公司的规定,最终完工日期为2022...(本文书还有3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