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荣**、荣**、中国******************(以下简称:****分公司)、张**、中华*******************(以下简称:中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编立(2022)皖1503民诉前调****号,后于2023年1月3日转立(2023)皖1503民初****号,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荣**、被告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145238.8元(详见赔偿清单),被告三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四、五在机动车交强险(皖n*****号摩托车)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原告损失19800元的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8日3时10分,被告荣**醉酒后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皖西大道行由东向西驶至解放路交叉口处违反信号灯通行,碰撞张*...(本文书还有4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