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以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吴**车辆损失35680元及评估费17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30日,原告吴**就浙j******号多功能乘用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59520元,保险期限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6日。2021年7月24日18时30分许,原告吴**驾驶浙j******号多功能乘用车在仙居县供电局附近与路边树木碰撞。报案后,被告保险公司确认为本车损、树无损、人无伤、无他损,原告吴**负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