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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桂0125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和朋友在上林县大丰镇锦林大厦“好歌城”ktv至尊3包厢喝酒时,见到被害人韦某1进入该包厢,便上前拉韦晓玲想与韦某1一起喝酒,韦某1不同意,双方因此相互推拉,期间黄*站不稳跌坐在身旁的桌子上,黄*生气便拿起桌子上的动力火车玻璃酒瓶砸中韦某1的头部,碎裂后的玻璃酒瓶碎片则刮伤韦某1的脸部。经鉴定,韦某1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另查明,黄*审判时是怀孕的妇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韦某1于2020年11月1日报案,上林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4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并立案侦查。-3-

    2.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关于建议对在押人员黄*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广西妇产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证实2020年12月10日,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诊断为宫内早孕;2020年12月11日,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建议对黄*变更强制措施。

    3.抓获经...(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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