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和朋友在上林县大丰镇锦林大厦“好歌城”ktv至尊3包厢喝酒时,见到被害人韦某1进入该包厢,便上前拉韦晓玲想与韦某1一起喝酒,韦某1不同意,双方因此相互推拉,期间黄*站不稳跌坐在身旁的桌子上,黄*生气便拿起桌子上的动力火车玻璃酒瓶砸中韦某1的头部,碎裂后的玻璃酒瓶碎片则刮伤韦某1的脸部。经鉴定,韦某1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另查明,黄*审判时是怀孕的妇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韦某1于2020年11月1日报案,上林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4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并立案侦查。-3-
2.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关于建议对在押人员黄*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广西妇产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证实2020年12月10日,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诊断为宫内早孕;2020年12月11日,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建议对黄*变更强制措施。
3.抓获经...(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