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广*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庄**、陈**、中国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第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庄**、陈**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0000127号《楼宇认购书》为合法、有效。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全部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兹有案外人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与第三人陈**为旧识。2014年1月13日,陈**向江**借款500万元。据了解,陈**当时所借款项均用于向第三人庄**转借,而庄**则把外借而来的资某全部用于被告名下远通半山国际中心项目的建设。然而,因资某断裂未有资某向陈**归还,故期间陈**并未有向江**归还本金并欠付利息。为了妥善解决江**与陈**的债权债务关系,陈**与其债务人庄**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处理方式,即以当时由庄**实际控股的由被告开发的房产作抵债,以抵扣陈**欠付某江**相应的债务。而江**出于自身考虑,决定将该抵债而来的物业赠与给原告,并由原告与被告直接签订相关的物业买卖文件。2015年11月13日,被告以其开发的位于作价3504449元代陈**(庄**)抵债给江**,江**将该物业赠与给原告,并由原告与被告直接签署了编号为0000127号《楼宇认购书》,同日,被告亦向原告开具了收悉全款3504449元的《收据》。签署上述《楼宇认购书》时,被告向原告避重就轻、含糊其辞地陈述了案涉的物业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了第三人某甲公司(原名称为中国某乙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并承诺会尽快办妥案涉物业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以尽快通知原告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签署上述《楼宇认购书》后,陈**欠付某江**的债务即相应地抵扣了本金3504449元。同时,自上述《楼宇认购书》签订之日,原告已实际付清了的购房款,原告已事实上履行了《楼宇认购书》项下的所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本文书还有8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