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案涉争议土地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阳升里,土地面积为251.35平方米。2005年11月1日,上诉人陈**取得涉案土地的屯国用(2005)第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11.72平方米,用途为居住。上诉人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房屋及围建了院墙,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341平方米。2010年3月29日,被上诉人屯城镇政府征收涉案土地相邻土地,建成了“阳升里”道路,被上诉人屯城镇政府与符**、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而引起涉案土地权属争议。2010年4月20日,原审第三人第五村民小组向被上诉人屯城镇政府提出《土地争议申请处理书》,引起对包括涉案土地在内0.8亩土地进行确权。2010年9月20日,被上诉人屯城镇政府作出《关于水口村委会第二经济社与第五经济社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书》,其认为该地的使用权应为水口村委会第二经济社(即原审第三人第二村民小组)符**所有。2010年9月26日,原审第三人第五村民小组和简**向被上诉人屯昌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2月13日,被上诉人屯昌县政府作出琼屯府复决字[201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了被上诉人屯城镇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1年6月7日,被上诉人屯城镇政府作出《关...(本文书还有5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