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19的利息为175.2万元,并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2日,肖盛德与王*、张**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从肖盛德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王*指定账户收到提供的借款之日起至肖德盛主张还款之日止。借款方式为现金及转账。2019年1月22日,肖德盛转账100万元至王*银行卡,另付王*现金200万元。2019年1月23日,王*为肖德盛出具《收条》。2021年11月5日,肖德盛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肖德盛将对债务人王*、担保人张**2019年1月22...(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