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3800元,车辆折旧费5000元,租车费用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在铜矿实验中学旁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电线杆碰倒,砸中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的轿车,致使轿车受损较为严重。在出警民警的调解下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愿意协商处理。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赔付车辆维修费用,但被告一直以其暂时没钱为由而拒绝支付。因原告车辆被砸时才购买四个多月,本次事故导致车辆贬值,且原告从事建筑行业,因本次事故导致出行不便,需租用车辆进行工作,因此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辩称:1.在施工方面我承认我违规,原告停车停的不是停车位,...(本文书还有1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