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鹏翔********(鹏翔公司)与被告陕西联亘********(以下简称联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联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鹏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2260.7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4333.665元(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暂时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剩余利息继续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以上本金利息共计306594.395元。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等相关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物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施工位于银川市石油城璞悦...(本文书还有1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