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陕西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培训费用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与被告陕西xx******达成了关于购买无人机和被告对原告进行培训并保证原告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协议,原告按双方约定分两次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的工作人员王**通过微信转账共13700元,其中5700元属于无人机的购买费用,剩余的8000元属于被告对原告进行培训并保证原告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培训费用。因为原告朋友的公司为了方便抵税,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以案外人西安xx传播有限公司为购买方的发票,但原告是实际合同相对人。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一次关于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培...(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