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海鑫浩********(以下简称鑫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宁市交****、西宁城通**********(以下简称城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青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鑫浩公司称,一、二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鑫浩公司、城通公司与西宁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城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宁市城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5月22日签订的《路内临时停车点移交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鑫浩公司提交再审申请补充意见又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权合同引起纠纷,在判决合同效力及适用法律上不仅应审查合同的主体及基本内容,还应当结合特别法的规定,来确定案涉合同效力问题。鑫浩公司、城通公司与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路内临时停车点移交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一、二审对此节的事实认定错误。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及《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鑫浩公...(本文书还有3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