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澄城县城*********(简称澄城县开发公司)、宋**、周*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澄城县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澄城县开发公司既非澄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也非县城改办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县政府未批准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前提下,澄城县开发公司作为开发企业与宋**、周*签订的《房屋征收置换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简称“两协议”)无效。其次,本案宋**、周*所在的南关村自始至终都未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也未获得政府相关批准手续。澄城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的内容显示,涉案项目不再继续实施。因此,涉案项目政府不可能再补办或完善手续,那么本案双方签订的“两协议”自始就是无效合同。二、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澄城县开发公司既承担租金又支付过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申请人澄城县开发...(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