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对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4)渝0242民初****号判决,依法径行改判陈**退还承包经营费46500元整,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并驳回陈**的一审反诉请求;2.判令陈**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陈**无权将粤l59x**号客运车辆交给王**承包经营,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陈**未取得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经营主体是运输公司而非陈**,陈**本身只有半年经营期限,明知公司要收回该经营车辆,故意隐瞒公司收回经营权的事实与王**签订一年的承包经营合同。2.对承包费的认定错误,双方是按年计算承包费,一审认定王**预交的承包费系1、2月的承包经营费错误。3.一审法院对所谓损失认定错误,陈**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系王**造成,同时也不能抵扣,王**交的20000元押金性质明确,为了合同的履行,然而陈**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导致合...(本文书还有5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