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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财产***********与徐**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7
  •  
  • 【案例概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某某财保浙江分公司主张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条款不予赔付,但其提交的投保视频及保险条款等材料未能体现其曾向徐**就先天性...(本文书还有4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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