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某某财保浙江分公司主张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条款不予赔付,但其提交的投保视频及保险条款等材料未能体现其曾向徐**就先天性...(本文书还有4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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