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彭*、韩*2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人全某缴纳了罚款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彭*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举报他人违法犯罪,经某机关查证,被举报人均系违法行为,且已被某机关行政处罚。两被告人经颍上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费某、高*、彭*、韩*1、牛**、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韩*的供述与辩解,**机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韩*以营利为目的,设置*...(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