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制造公司辩称,第一,某某保险公司诉讼态度不端正。本案2019年5月份立案,先后进行六次开庭审理。三个级别的法院六次开庭审理,至今某某保险公司还在提供新证据佐证其主张。第二,某某保险公司的诉讼理由不充分,已经在多次的诉讼过程中进行了阐述。法院对其提供的证据和理由,需要待证的事实,进行了明确认证和相应认定。某某保险公司对不同级别的法院所作出认定进行错误曲解。某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浏阳市人民法院在最后一次判决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且也是依据某某保险公司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当中所提出的各种证据进行的说明和判断。某某保险公司增加的上诉理由,其证据提供不符合民事证据规定,不属于新证据;其中的一张发票,不能够证明所烧毁的在其提供的证据范*之内;某某烘焙公司是某某制造公司的子公司,财产上有一定的关联,在所难免。本案火灾发生时。某某保险公司业务经理段经理亲自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流程。后来拒赔的理由是安全责任险是赔第三方,当时提交了相应证据,段经理审查后同意赔10万块钱,才有今天的纠纷。**栋**栋是不是被烧毁、是否是某某烘焙公司租用,烧坏的东西是不是某某制造公司所有,上诉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弄清楚,而不是在几年的诉讼过程中还在推测。请求依据查明的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烘焙公司未作答辩。
某某制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22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