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该案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奂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06254元(其中本金1778445.3元、利息493432.7元、案件受理费3437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53165.36元(计算方式:2020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8日,以258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85%计算占用费39868.07元;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以230625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45%计算占用费13297.29元;2024年8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3062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2359419.3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0日,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作为名义借款人帮被告向案外人潘*萍出具借条,借款...(本文书还有4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