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大家财产*************(以下简称大家财保宁夏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大家财保宁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克扣工资91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共计88330.56元;5.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7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和201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少缴的社会保险;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2月22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宁夏分公司)成*,原告于2007年12月1日入职安邦财险宁夏分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1年6月21日、2016年6月21二次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4日被告公司...(本文书还有4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