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上诉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4)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林**偿还刘**借款本金96.5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月息一分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二审诉讼费、律师费由林**承担。事实与理由:1、2021年6月6日,林**以个人工地资金周*为由欲向刘**借款30万元,2021年6月7日,刘**向林**账户转账30万元,刘**应林**请求又于2021年7月5日向其转账10万元,以上合计40万元,为此,林**在2021年11月3日出具40万元的借条,双方既有借款合意,也有资金交付事实,一审认定该40万元无资金交付,属事实认定不清;2、通过对账结算,刘**、林**、王**三方签订《借款结算确认书》,确定林**共向刘**借款155.5万元,结合刘**与林**之间银行转账记录,截至2022年8月12日,刘**向林**账户汇入款项总计202.5万元,加上80万元借条中交付的40万元现金及转账给徐圣梓账户10万中的5万元(林**出具借条)款项,总计247.5万元,扣除刘**支付随州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某某公司)部分出资资金以及刘**向王**出借的部分资金外,余下155.5万元均系林**向刘**的借款,上述155.5万元包括林**出具3张借条金额,另加林**在一审诉讼中确认的8万元以及林**没有出具借条的22.5万元借款;3、林**仅还款59万元,《借款结算确认书》虽约定林**以其持有的随某某公司的10%股权抵偿20万元借款,但并没有实际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一审法院直接用该公司10%股权抵扣20万元借款,认定错误。
林**辩称,1、林**确实曾向刘**借款30万元,刘**于2021年6月7日向林**转账30万元完成出借,但后来因三方投资随某某公司均系将出资款转给林**,刘**就将林**应向其偿还的上述30万元直接作为刘**对公司的出资款,刘**另向林**转账的...(本文书还有8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