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张**、封**与被告陈*、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丙公司)、某某财产*************(鼎和某某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封**、张**、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熊*,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被告人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和某某湖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封**、张**、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限期赔偿原告亲属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13086.6元;2.请求判令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某****************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30日下午13时15分,被告陈*持c1d证驾驶鄂jq****小型轿车,从蕲州镇二中往蕲州镇城内方向行驶至蕲州镇官井十字路口时,与从官井往蕲州城内方向由原告亲属封某持b2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使原告亲属封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封某于2023年10月5日死亡,该次...(本文书还有5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