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圣蜜******与被告中铁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圣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17,321.24元;2.被告支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贴息198,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53,956.226元,以及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lpr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建设宁波轨道交通4号线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钢材。双方于2019年5月14日、7月14日、...(本文书还有2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