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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栾*、吕**、谢**、王*、赵**、江**、于**、李**、隋**、刘**、赵**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沪0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7
  •  
  • 【案例概要】

    上海市人********以沪检二分二部刑诉(20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吕**、谢**、王*、赵**、江**、于**、李**、隋**、刘**、赵**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指派检察员白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吕**、谢**、王*、赵**、江**、于**、李**、隋**、刘**、赵**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指控:

    被告人栾*于2013年10月在辽宁省丹东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栾*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5年10月,a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由a公司作为海通公司合作单位,在丹东地区开展汽车“融资回租”业务,由a公司发展需要贷款购车的客户并帮其...(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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