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郜**、清水河县*******(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24)内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调查、阅卷以及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郜**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错误。一、某公司没有尽到举证责任首先,本案郜**申请文书提出令,除郜**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外,某公司没有提供公司考勤记录、...(本文书还有10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