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王**、史**、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1)皖08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已生效的(2020)皖0824民初****号案件的原诉求认定错误,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与事实不符,且造成了前后判决相互矛盾。在王**提起的(2020)皖0824民初****号诉讼中,判决书第一页明确写明,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投资款60万元。而一审判决在认为其在3487号诉讼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合伙协议并分割合伙财产”。两次审理均对当事人的合伙进行了实质审查,确认了合伙关系及经营事实的存在。首先,在3487号判决书中已明确载明王**的主张是因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口罩厂投资股权划分合同书》及返还投资款。本案的《口罩厂投资股权划分合同书》并不是合伙协议,其基于存在欺诈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求,也与诉求依法分割合伙财产的请求权基础截然不同。一审判决对前诉判决的不当解读,将完全不同的两个诉求混为一谈,直接造成事实上的认定错误。其次,本案王**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明确为:判令史*立即返还原告合伙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5775元。在3487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中载明:同年4月2日,王**带史**与史*相约在合肥市史大松处见面,四人商谈决定投资合伙经营口罩生意,王**转款60万元给史*……。一审判决书载明:2020年4月2日,王**分...(本文书还有6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