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诉被告江**、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x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以被告江**、王**尚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江**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5655.64元,至2023年12月25日止的逾期利息11700.75元,及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565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65%计算的逾期利息(具体详见利息清单);2.请判令被告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