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273500元(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按月息1.5%计算)及之后的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开始,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6月22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9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一分伍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偿还原告利息10000元,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拒不归还。
被告牛**辩称: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本文书还有4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