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和浩特***********与被告内蒙古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和浩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马**,被告内蒙古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呼和浩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清洁服务费259836元,逾期付款利息7086.67元(从2022年6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3日,利率按2022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2023年3月3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持续计算直至欠付的清洁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呼和浩特市地铁一号新华广场地铁网红街清洁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本文书还有2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