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朱**继续偿还工行望江路支行贷款本金和手续费合计4273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针对本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朱**与工行望江路支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应否解除;2、朱**应否与易德公司、百莫行公司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剩余贷款本息和手续费。
本案系因朱**向易德公司购车交付不能产生的买卖合同之诉与购车专项...(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