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
上诉人重庆市恒*********(以下简称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经济补偿金部分,即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09.64元。事实和理由: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说。因上诉人经营困难暂停了部分人员工作,待公司恢复正常运转后,如员工有意愿可优先恢复工作状态,在此期间公司不限制员工另谋他职。2022年2月底,上诉人暂停被上诉人工作实属公司经营现状无法及时发放工资之下的无奈之举。因公司员工考勤系统与公司核算相连通,且因被上诉人工作权限涉及公司保密制度,故上诉人不得不暂停被上诉人的考勤系统和工作权限。一审法...(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