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2020年6月至10月的物业服务费。经多次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同前。
被告鲜惠德万达店答辩称:一是原告第一项诉请不成立,2020年9月双方协商一致已经解除了合同,不应再次解除;二是物业费截止时间应为9月末,被告已经撤场并将场地交给原告;三是逾期违约金基数不对,多了一个月的物业费,被告在2020年1月末已经不再经营,到5、6月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被告开始撤场,原告也开始找人出租,被告也在找新的业主出租,当时原告让被告9月必须撤场,双方也达成一致,被告方在未使用场地的情况下不应收取费用;四是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法院酌定违约金数额;
被告鲜惠德酒楼的答辩意见同鲜惠德万达店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付**答辩称:付**本人不应承担责任,一开始是其个人和万达广场签订合同,后来更换为鲜惠德酒楼,付**系案外人不应在诉讼中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