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与被告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7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同期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保险人杨*在原告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被保险车辆车牌号:湘jf××**。2021年8月1日,赵**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沿澧县澧浦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津澧大道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停止状态下等红绿灯的杨*驾驶的湘jf××**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