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与被告王**1、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1、王**2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21年11月1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20日解除,尚未履行部分合同标的额325000元;2.判令两被告腾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3.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日167元计算;4.判令两被告结清北京市海淀区房屋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截止起诉之日合计10000元;5.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元;6.判令两被告支付涉案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金15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自称为夫妻关系。202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王**1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王**2为...(本文书还有4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