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某公*(以下简称凯普圣公司)、被告江西某公*(以下简称江联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
张*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凯普圣公司在4900万元范围内对(2022)津0105民初****号、(2023)津02民终****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中城国际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欠付原告236818元承担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江联公司在5100万元范围内容对(2022)津0105民初****号、(2023)津02民终****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中城国际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欠付原告236818元承担清偿责任;三、判令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理由:原告作为中城国际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国际公司)的债权人,拥有债权236818元。该债权已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