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群升集团****与被告嘉兴恒佳***********(以下简称嘉兴恒佳顺和公司)、天水恒顺*********(以下简称天水恒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群升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107672.8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82048.15为本金,按一年期lpr的1.5倍,从发票开具次日即2022年4月3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至2022年9月26日为2232.73元);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嘉兴恒佳顺和公司签订《恒顺嘉善恒佳顺和项目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嘉兴恒佳顺和项目提供入户...(本文书还有3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