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姜**、马**、姜**因与上诉人沈**、被上诉人张**、新疆新林******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姜**、马**、姜**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沈**、张**的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行政辖区,上诉人已经选择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侵权行为地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沈**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