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客**因与被上诉人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车辆租赁费16056元、合同违约金19795.2元,共计35851.2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事实及理由: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补充协议书》,上诉人承诺减少的租金是附条件的优惠,若被上诉人违反协议载明的任意款项支付义务,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全部已优惠的租金。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应当补足的优惠租金认定为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法律适用错误。
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认为承诺给予被上诉人减少租金是基于被上诉人能够按照...(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