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与被告泰山财产***************(以下简称泰山财保威海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泰山财保威海支公司诉讼代理人郭**、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泰山财保威海支公司在一切险范围内赔偿连**保险理赔款8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连**为所属渔船“鲁荣渔52577”在泰山财保威海支公司处投保渔船一切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整,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连**依约向泰山财保威海支公司支付了保费。2016年10月9日15时30分许,投保船舶在航行行116/3海区时发生事故,船舶沉没。事故发生以后,连...(本文书还有2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