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江*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某公司无需支付江*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48.35元。2.判决某某公司无需支付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446.4元。3.本案诉讼费由江*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0日,江*发生工伤事故2021年2月28日,某某公司与江*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福建省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某某公司支付江*16717.65元2021年2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某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作为某某公司对其工伤待遇的补偿,江*明确表示无需某某公司支付其他款项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的款项归江*所有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的...(本文书还有3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