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结婚费用3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原告儿子崔*领取结婚证时,原告给被告转账300000元,作为置办结婚婚礼等相关费用,后被告和崔*未履行婚礼仪式,且已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认为,案涉款项汇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11点14分20秒,领结婚证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14点14分,案涉款项用于婚礼开销费用,被告事实上未与崔*举办婚礼,该费用并未支出。故被告应退还给原告3000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被告张**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本文书还有2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