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8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
上诉人廊坊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之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3)冀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扣发工资无事实依据。上诉人一审提交了代理合同及自2021年8月起施行赛季制度,依据上述约定被上诉人须**上诉人制订的赛季制度,赛季制度作为上诉人的考核制度之一,而上诉人依据赛季制度对被上诉人作出减半发放固定提成,是符合双方约定的。2、一审判决支持提成款不符合事实约定。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提供服...(本文书还有3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