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与被上诉人广西盐业***********(以下简称盐业集团河池分公司),一审第三人河池市金**********(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广西丰元******(以下简称丰元公司)、黄**、谭*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2)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韦**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涉案房屋查封前被上诉人与开发商河池市金**********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错误。(一)被上诉人未与金辉公司就涉案房产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自认:因金辉公司原因,未与金辉公司签订标准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金辉公司...(本文书还有15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