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公******(简称延庆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延庆公安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张*、马**,被告延庆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与石河营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对所投资建设的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出售权、出租权,并于每年元月10日之前缴纳土地占用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缴纳房款,并一直按时缴纳土地占用费,现为涉案房屋合法所有权人。2020年4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原告所有房屋被列入拟征收范围内。2020年7月13日,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委会、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