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期内利息6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0000×0.02=600元);3.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月利率2%支付自2024年10月5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请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5.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息2%,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