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王**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黑05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黑05执复****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黑0502执异****号执行裁定,指令本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称,我于2010年5月20日从我姐姐王*艳手中购买了登记在苗孔*名下的位于鸡东县户。我在购买前,该房屋经过多手倒卖均未办理过户。2011年12月10日,我以苗孔*的名义与鸡东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给我鸡东***小区a1-22、a1-23、a1-24号车库。***小区开发单位鸡东县恒************(以下简称:恒泰裕隆公司)的原因没能按时交付,经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协调,2019年9月25日,我以苗孔*的名义与恒泰裕隆公司签订了《回迁安置调换协议书...(本文书还有2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