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宁*建某************(以下简称建某岩土公司)及第三人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建某岩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房屋抵顶工程款三方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内部),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迁建项目、银川市市委党校迁建项目一期、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迁建项目二期、银川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建设项目一期a地块地桩基工程专业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完成的总价款为5663655元,被告支付了2850000元后,被告尚*原告2813655元未付。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利用其在市场经济中对原告的人员管理、资金控制地位,采用先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三方协议》手段,后从中冶建工公...(本文书还有4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