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文*、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文*偿还代垫款58856.88元,并支付代垫款项的利息(自2022年7月8日起至被告文*全部付清时止,以垫款额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的四倍计付);2、判令被告文*给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被告叶**对上述前款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3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同中国某某银行有限公司保定定州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签订有《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原告的客户在购买家具、家*、车位或装修等家庭大额消费等相关产品时,可通过原告在该银行以透支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
被告文*为个人...(本文书还有4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