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山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郝**、张*、同某丙集*****、原审原告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832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山东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郝**、张*,同某丙集*****(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原审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山东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832民再****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郝**、张*、同某丙集*****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上诉人系梁山县黄河滩区脱贫与迁建民生工程(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某甲公司系案涉项目的装修工程分包单位,分包承建了公建内装修部分(下称案涉工程)。原审原告刘**虽与被上诉人郝**签署《装修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但刘**的合同施工范围系被上诉人同某丙集*****(下称“某甲公司”)承建装修工程范围的一部分,而被上诉人张*系挂靠某甲公司并实际经营某甲公司的案涉工程。郝**与张*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挂靠经营,张*、郝**于2022年12月6日离婚,离婚时并未对案涉项目共同挂靠经营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刘**在原审中将郝**、张*及某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原审判决(2021)鲁0832民初****号判决书并没有判决张*承担责任,也未给出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本案再审判决依然如此。刘**在原审及再审中均将张*列为被告,理由均为郝**与张*系夫妻,郝**在原审中亦当庭认可其与张*的夫妻关系。但原审及再审法院均只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郝**承担责任。至于刘**的诉请金额是不是郝、张二人应当共同承担的夫妻债务,刘**承揽的工程是不是郝**、张*所挂靠的某甲公司承建的装修工程范围内,郝**是否是代表妻子张*与刘**签订的合同...(本文书还有7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