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某某**********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法人覃某玲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设备租金费用10700元。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3年8月14日租赁原告剪叉式升降机2台,租期截止到2024年1月14日,产生设备租金、运输费及清洗费共计15100元。设备交付被告当日,被告微信转账支付原告3400元,2023年12月15日支付1000元;剩余未付租金原被告双方约定租期结束后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应于2024年1月20日支付。原告多次打电话与被告沟通欠款事宜,被告均敷衍推脱。综上所述,原告依据原被告双方就租用升降机达成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清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本文书还有3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