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人保公司赔付其各项损失合计255562.6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2月17日06时30分许,黄**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沐王*浴室门前时,车辆撞到行人宋**,致宋**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无责任。宋**受伤后先后被送往睢宁县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右锁骨骨折术后、右膝关节骨折术后,共住院治疗49天,先后共花去医疗费47113.48元。2021年5月19日,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宋**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认为宋**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等,目前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